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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6家高校院所先尝先试创新创业新政

发布日期:2016/09/30

   为落实好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热情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快推进高校院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委、省地税局共七部门,联合组织启动了两批共16所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16所高校和科研院所包括沈阳化工大学、大连工业大学、辽宁科技大学和辽宁省农业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微生物科学研究院等涉及工业和农业方面的高校院所,涵盖了全省14个市,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和科技人员激励等方面政策进行先行试验。
   在激励科研人员兼职方面,高校院所正职领导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还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科技人员更可以兼职到本省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在离岗创业人员待遇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最长可达5年,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单位和个人继续按在岗同类人员政策规定和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
   在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方面,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除高校、科研院所应收取的管理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实验设施维护费等费用外,其他费用可以记为“暂存款”,由项目承担团队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并按项目进度冲减“暂存款”。允许研发团队自行组织采购确需购置的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科研耗材。结余资金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鼓励将结余经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作为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型企业、为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等,还允许科研人员从横向课题经费中提取50%-70%的劳务费。
   在科研人员获取报酬方面,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高校院所在奖励比例方面,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抓紧实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还正在陆续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关于推进省属科研院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政策,通过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科研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创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